跳至主要內容
順霏 越南專業代購販售
LINE 諮詢
首頁服務條款

服務條款

請於委託前詳細閱讀。委託本公司提供服務,即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本條款。
Last Updated
本條款最後更新日:2026.08.18
Structure
通用條款 ・ 商業客戶專章 ・ 消費者專章
Chapter I · 通用條款

第一章 通用條款

適用對象:全體委託人
第 1 條

條款之適用

1.1

本條款適用於順霏供應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 84450182,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所提供之代購、代付款、跨境集運、倉儲代分裝打包出貨及線上商品銷售等服務。

1.2

委託人(以下簡稱「您」)向本公司提出委託、下單或使用本公司服務,即視為已閱讀、理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。

1.3

本條款所稱「商業客戶」,指以營業、轉售、批發或電商經營為目的而委託本公司提供服務者;所稱「消費者」,指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使用本公司服務者。二者分別適用第二章、第三章之專章規定。

1.4

您與本公司另訂有書面合約者,該合約優先於本條款適用;本條款優先於本網站其他頁面之說明文字。

第 2 條

服務性質

2.1

代購服務為受託採購。本公司係依您的指示,代為向第三方賣家、平台或工廠採購指定商品。本公司為受託人,非商品之出賣人或製造人

2.2

商品之品質、規格、功能、材質、真偽、標示及與商品頁描述是否相符,屬原賣家之責任。本公司不就上述事項提供擔保。

2.3

商品發生瑕疵、規格不符或與描述不符時,本公司將依您的請求協助向原賣家反映、申請退換或求償,但不擔保處理結果,亦不因協助行為而承擔出賣人責任。

2.4

本公司於本網站線上商城直接販售之商品(如花禮),本公司為出賣人,不適用本條第 2.1 至 2.3 項,另依第三章及《退換貨與賠償辦法》辦理。

2.5

集運、倉儲、分裝、打包及出貨服務,本公司為服務提供者,就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作業疏失負責,範圍依第 8 條、第 9 條辦理。

第 3 條

委託人之義務與聲明

3.1

您應提供正確、完整之商品資訊、規格、數量、收件人姓名、地址及聯絡方式。因資訊錯誤、不完整或過期所生之延誤、退運、遺失或額外費用,由您負擔。

3.2

您聲明並保證所委託之商品:

  • 非禁運品、管制品或依法須經許可而未取得許可之物品
  • 非仿冒品、侵害商標權、著作權、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物品
  • 非國際及歐美品牌服飾(本公司不承接此類代購)
  • 來源合法,且非供不法用途
3.3

您應據實申報商品名稱、數量與價值。申報不實所生之查扣、課稅、罰鍰、退運、銷毀及一切連帶損失,由您自行負擔,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,並得向您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
3.4

您委託之商品若含電池、液體、粉末、食品、易碎品或其他有運送限制之品項,應於委託時主動告知。未告知所生之風險與費用由您負擔。

3.5

商品因您之因素長期滯留本公司倉庫者,本公司得依第 11 條處理。

第 4 條

費用與付款

4.1

本公司之收費項目包括但不限於:

項目計費方式
代購行政處理費貨款總金額 20%
集運費依重量/材積擇高計算,級距詳見費用與計價
代分裝打包服務費依件計價:拆件 TWD 5/件、打包 TWD 10/件、貼單 TWD 25/件
倉儲費低於 200 件:TWD 2,000/月;200 件以上免費
末端運費超商、宅配、蝦皮寄件,實報實銷
代付款手續費7%
加值保障方案費用越南線:收貨值 10%
4.2

網站所載之費率為計費方式說明,實際報價以本公司客服書面(含 LINE 訊息)確認之金額為準

4.3

匯率以本公司報價當日所採用之匯率為準。因匯率波動所生之差額,每件以最高匯率為依據。

4.4

貨物抵達後始能確定之費用(如材積運費、關稅、代墊稅費),本公司將於確定後通知您補繳。未於通知期限內補繳者,本公司得暫緩出貨。

4.5

關稅、營業稅及其他依法應由收件人或進口人負擔之稅費,由您負擔。

4.6

您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完成付款。逾期未付款者,本公司得暫停服務、暫緩出貨或終止委託。

4.7

委託已進入採購程序後取消者,扣除 10% 服務費後,在無產生其他費用之情形下退回剩餘款項。商品已完成採購者,原則上不接受取消。

第 5 條

禁運品與不承接事項

5.1

本公司不承接禁運品、管制品及《禁運品與限制商品說明》所列品項之代購與運送。

5.2

本公司不承接仿冒品、侵權商品及國際、歐美品牌服飾之代購。

5.3

本公司於任何階段發現委託之商品屬前二項情形者,得拒絕承接、停止運送、退回或依法配合主管機關處置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,您並應負擔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。

5.4

本公司得於不預先通知之情形下,配合主管機關要求開箱查驗。

第 6 條

運送、時效與併櫃

6.1

本網站所載之運送時效為預估值,非承諾之到貨期限。實際時效受採購地點、商品類別、航班船期、海關作業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。

6.2

跨境集運多採併櫃方式運送,您的貨物將與其他貨主之貨物共用同一貨櫃或貨機艙位。

6.3

併櫃運送中,因其他貨主之貨物遭海關查驗、留置或涉及違規,致整批貨物延誤、留置或受損者,非可歸責於本公司,責任歸屬依第 9 條辦理。

6.4

本公司得基於作業需要,調整運送路線、轉運方式或承運業者。

第 7 條

驗收、異常申報與舉證

7.1

您或收件人於簽收時,應當場檢視外箱狀況。外箱有破損、擠壓、拆封痕跡或重量明顯異常者,應於簽收單上註記並拍照留存,情況嚴重者得拒絕簽收。

7.2

強烈建議全程開箱錄影,自外箱完整未拆之狀態開始連續拍攝至內容物完全取出。中斷、剪輯或未拍到外箱完整狀態之影片,可能無法作為佐證。

7.3

貨物有短少、毀損或其他異常者,應於收貨後 5 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報。逾期未申報者,視為驗收無誤。

7.4

提出申報時應提供:訂單編號、外箱六面照片(含物流單)、開箱影片、異常商品照片、簽收紀錄。資料不完整者,本公司得請求補正;未於合理期間內補正者,得不予受理。

7.5

本公司收到完整資料後進行查核,必要時向倉儲、物流或承運業者調閱紀錄,並於 5 日內回覆處理結果。

第 8 條

賠償範圍與上限

8.1

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(如倉儲作業疏失、分裝錯誤、包裝作業不當)致貨物毀損或遺失者,本公司負賠償責任。

8.2

未加購保障方案者,賠償上限為 10%。

8.3

已加購保障方案者,依所選方案之賠付上限辦理。加購須於貨物出貨前提出,出貨後或發生異常後不受理加購。

8.4

賠償金額之計算基準為以申報價值與實際購買金額孰低者為準。申報價值低於實際價值者,以申報價值為上限。

8.5

本公司不賠償間接損失、營業損失、預期利益、商譽損失、罰款及第三人求償

8.6

保障方案之不予賠付情形,依《貨物保障方案與風險說明》所載辦理。

第 9 條

免責事由

9.1

下列情形非可歸責於本公司,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:

  1. 政府機關之行為海關、檢疫、稅務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實施之查驗、留置、扣押、課稅、罰鍰、退運或銷毀。
  2. 併櫃運送之連帶影響因同櫃其他貨主之貨物遭查扣、留置或涉及違規,致整批貨物留置、延誤或受損。
  3. 不可抗力天災、地震、颱風、水災、火災、戰爭、動亂、罷工、疫情、封城、航班或船期取消異常、港口壅塞及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之事由。
  4. 委託人之因素您提供之資訊不實、不完整或有誤,申報不符,夾帶禁運品或限制品,或未依第 3.4 條告知特殊品項。
  5. 商品固有問題商品本身之瑕疵、自然耗損、變質、保存期限屆至,或原賣家出貨錯誤、規格不符。
  6. 包裝因素原賣家之包裝不足以承受一般運輸強度,且您未事先要求加固包裝。
  7. 特殊指定您指定之特定運送方式、路線、包材或作業方式所生之額外風險。
  8. 逾期未申報未依第 7.3 條期限提出異常申報,或無法提供第 7.4 條所定佐證資料。
9.2

發生前項情形時,本公司將提供其所持有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運送紀錄、倉儲進出紀錄、主管機關通知、承運業者文件),以說明事發經過,並在能力範圍內協助您向相關單位反映。

第 10 條

個人資料與保密

10.1

本公司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,依《隱私權政策》辦理。

10.2

為完成委託,本公司得將必要之收件資訊提供予承運業者、報關業者及主管機關。

10.3

雙方對於因本服務所知悉之他方營業資訊,負保密義務。

第 11 條

滯留貨物之處理

11.1

貨物到倉後,您逾 5 日未支付應付費用或未指示出貨者,本公司得通知您於期限內處理。

11.2

經通知後仍逾期未處理者,本公司得依法行使留置權,或就該貨物為變賣、退運或廢棄處置,所生費用由您負擔。

11.3

易腐、有保存期限或有安全疑慮之貨物,本公司得於合理期間後逕行處置,並儘速通知您。

第 12 條

服務之暫停與終止

12.1

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服務,並保留求償權利:

  • 違反第 3 條聲明保證或第 5 條禁運規定
  • 逾期未付款
  • 提供不實資訊
  • 對本公司人員為騷擾、恐嚇或其他不當行為
12.2

本公司因不可抗力或營運調整而需暫停或終止服務者,將於合理期間前通知,並就已收取而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費用辦理退還。

第 13 條

條款之修訂

13.1

本公司得修訂本條款,修訂後公告於本網站,並更新頁首之最後更新日。

13.2

修訂內容涉及您重大權益者,本公司將以適當方式通知。

13.3

修訂後您繼續使用本公司服務者,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。

第 14 條

準據法與管轄

14.1

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
14.2

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者,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Chapter II · 商業客戶專章

第二章 商業客戶專章(B2B)

適用對象:以營業、轉售、批發或電商經營為目的而委託本公司者
第 15 條

適用與優先順序

15.1

商業客戶除適用第一章外,另適用本章規定。本章與第一章衝突者,以本章為準。

15.2

建議商業客戶與本公司另行簽署《委託採購與倉儲服務合約》。已簽署書面合約者,該合約優先適用。

第 16 條

寄倉與庫存管理

16.1

商業客戶得將商品寄放於本公司台灣倉庫,倉儲費依第 4.1 條計收。

16.2

入庫時本公司就外觀與數量進行清點。清點結果經雙方確認後,作為後續庫存核對之基準。

16.3

庫存盤點差異之處理方式為:協商由銷貨方直接補足短少數量,或於當期結算帳款中直接扣除損失金額。

16.4

本公司不承擔商品因保存期限屆至、季節性過時、市場價格變動所生之損失。

16.5

商品有保存條件要求(如恆溫、避光、防潮)者,應於寄倉前告知並經本公司確認可承接;未告知者,本公司不負保管不當之責。

第 17 條

代分裝與代發貨

17.1

商業客戶應提供明確之出貨指示、包材規格與作業標準。指示不明確所生之錯誤,由商業客戶負擔。

17.2

出貨作業之錯誤率控制在 1% 以下,異常處理時限多要求於 24 至 48 小時內回應,補救方式則包含快速補寄、逆向物流收回及價差或庫存賠償。

17.3

商業客戶指定之包材由商業客戶自備或另行計費,依雙方約定辦理。

17.4

商業客戶就其終端消費者之訂單、退換貨、客訴及消費爭議,自負全部責任。本公司僅提供倉儲與出貨作業服務,非該交易之當事人,不對終端消費者負出賣人責任。

第 18 條

商業客戶之責任

18.1

商業客戶應自行確保其銷售之商品符合中華民國進口、標示、檢驗及販售相關法令,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標示、食品標示與查驗、紡織品標示等規定。

18.2

商業客戶因違反前項規定所生之查扣、罰鍰、下架、回收及第三人求償,由商業客戶自行負擔,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;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者,得向商業客戶求償。

18.3

商業客戶應確保其銷售之商品未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。

第 19 條

商業客戶之責任限制

19.1

本公司就商業客戶所受損害之賠償,以第 8 條所定上限為限。

19.2

本公司不就商業客戶之營業損失、預期利益、平台罰則、帳號受限、商譽損失或第三人求償負責

19.3

本章之責任限制,於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適用。

Chapter III · 消費者專章

第三章 消費者專章(B2C)

適用對象: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使用本公司服務之消費者
第 20 條

消費者權利之保留

20.1

本條款不影響您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及其他法令所享有之權利。

20.2

本條款中任何條文,若依法認定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該條文於消費者不生效力,其餘條文仍繼續有效。

20.3

第 9 條所列免責事由,於消費者適用時,本公司須能證明損害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,始不負賠償責任。

第 21 條

線上商城之商品銷售

21.1

本公司於線上商城直接販售之商品,本公司為出賣人。

21.2

商品之退換貨依《退換貨與賠償辦法》辦理。

21.3

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,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,本公司將於商品頁明確揭露:

  • 鮮花、花束等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之商品
  • 客製化商品
  • 拆封後因衛生因素不宜退貨之商品
  • 其他依法不適用之情形
21.4

商品之配送區域、截單時間、出貨天數,依各商品頁所載。

第 22 條

消費爭議處理

22.1

您就本公司之服務有疑義或申訴者,得透過下列管道聯繫:

22.2

本公司將於 3 日內回覆。

22.3

協商不成者,您得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,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
Company & Documents · 公司資訊與相關文件

立約主體與相關文件

公司名稱
順霏供應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
84450182
電話
0986-032-788週一至週六 09:00–18:00
公司地址
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23號11樓
台灣倉庫
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8號
本條款最後更新日:2026.08.18

條款有不清楚的地方,
先問清楚再委託

費用、賠償上限、可承接範圍,都可以在下單前直接問。提供商品連結與數量,客服會回覆報價與適用條款。

LINE 諮詢
一鍵撥號 LINE 諮詢
代購 / 集運 / 倉儲詢價 · 順霏供應鏈管理顧問
0986-032-788
LINE 諮詢